工业“关节”里的硬核突围
工业“关节”里的硬核突围
工业“关节”里的硬核突围全国(quánguó)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yuè)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yīfǎ)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xūjiǎ)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péichángkuǎn)。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dǒngjiān)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yǐnfā)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jīn)某泰(mǒutài)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dǒngshì)兼总裁袁某(yuánmǒu)、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qīxiàn)分别(fēnbié)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shēnjiāosuǒ)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chǔfèn)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zēngchí)承诺(chéngnuò)购买了金(jīn)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rì),上海金融法院(fǎyuàn)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zhèng)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shísìtiáo)的首次司法适用(shìyòng),“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xìnxīn)以及(yǐjí)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dìèrkuǎn)规定,发行人(fāxíngrén)及其控股(kònggǔ)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péicháng)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chéngnuò)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fāshēng)重大变化(biànhuà)。然而,在为期(wéiqī)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yuángào)刘某某的代理律师(lǜshī)、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chéngnuò),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xiāngxìn)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zuìzhōng)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wǒmen)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bèigào)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gēnjù)规定及时将(jiāng)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duìcǐ),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qǐyè)自身经营等其他(qítā)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shànghǎi)金融法院认为,袁某(yuánmǒu)、罗某(luómǒu)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chéngnuò)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yì)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de)真实意愿。从(cóng)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shìchǎng)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tóuzīzhě)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míngzhī)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ànjiàn)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tiáojiě)方式化解纠纷(jiūfēn)。
更多精彩资讯(zīxùn)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cǎinà)即付报酬。

全国(quánguó)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yuè)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yīfǎ)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xūjiǎ)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péichángkuǎn)。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dǒngjiān)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yǐnfā)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jīn)某泰(mǒutài)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dǒngshì)兼总裁袁某(yuánmǒu)、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qīxiàn)分别(fēnbié)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shēnjiāosuǒ)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chǔfèn)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zēngchí)承诺(chéngnuò)购买了金(jīn)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rì),上海金融法院(fǎyuàn)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zhèng)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shísìtiáo)的首次司法适用(shìyòng),“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xìnxīn)以及(yǐjí)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dìèrkuǎn)规定,发行人(fāxíngrén)及其控股(kònggǔ)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péicháng)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chéngnuò)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fāshēng)重大变化(biànhuà)。然而,在为期(wéiqī)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yuángào)刘某某的代理律师(lǜshī)、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chéngnuò),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xiāngxìn)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zuìzhōng)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wǒmen)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bèigào)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gēnjù)规定及时将(jiāng)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duìcǐ),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qǐyè)自身经营等其他(qítā)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shànghǎi)金融法院认为,袁某(yuánmǒu)、罗某(luómǒu)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chéngnuò)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yì)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de)真实意愿。从(cóng)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shìchǎng)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tóuzīzhě)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míngzhī)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ànjiàn)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tiáojiě)方式化解纠纷(jiūfēn)。

更多精彩资讯(zīxùn)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cǎinà)即付报酬。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
你 发表评论:
欢迎